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小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六小字第三О號
  原   告 乙○○即嘉年華視聽歌唱中心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十日下午一點四十分許,駕駛
N五─六七七二號車至斗六市○○路與長春路交叉路口,適訴外人 劉景耀 亦駕駛
車號0000000號車至該路口,兩車碰撞,波及原告所經營嘉年華視聽歌唱
中心圍牆,導致圍牆約二‧七mX一‧五m撞倒及其上刺絲毀損,又圍牆電桿亦
撞斷,致二盞水銀燈毀損。原告因該車禍事件,所受損失包括圍牆砌磚施工新台
幣(下同)一萬五千元;水電修復(含電桿施)計二萬四千一百五十元;現場清
除、搬運費用六千元及施工完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