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
扣案之帳冊筆記本壹本、六合手冊陸本、空白計算紙捌本、紅包袋伍拾張裝捌封、空
白簽賭單貳張、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與不詳姓名年籍綽號「 龍仔 」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營利
並基於概括之犯意之聯絡,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止,連續提供臺南縣永康市○○街○○○號住處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
定多數人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賭博,並擔任俗稱「柱仔腳」(即為組頭收集
簽賭六合彩牌友,抽取佣金圖利之人)。其賭法為以「港號二星」及「港號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