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死者 許永輝 遭挖
土機擠壓之現場圖一份、照片四幀、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及台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又被告已與死者家屬無條件達成
和解,有雲林縣大埤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一紙在卷可佐,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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