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
一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美商花旗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職員 柯明助 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貸款暨動產
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各一份在卷可佐,被告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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