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0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05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10日下午2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 陸仟 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丙○○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丁○○○○○○則為被告丙○○積欠
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書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麗珠
  法官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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