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被告 祥弘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複代理人己○○被告文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複代理人 林敬信 律師
樓嘉君 律師 林朋助 律師被告立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被告鴻威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