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8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清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17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民國95年
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