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住所及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雖載明被告甲○○○之住所為「台中市○○○路○段○○○號9樓之1」,惟本院依該住址通知開庭因無法送達而退回,其理由為「無此號」,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本院無法知悉被告得合法送達之處所,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及戶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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