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18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群傑律師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 謝凱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賴淑美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