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50號上訴人中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二五O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肆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肆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范明達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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