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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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58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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