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583號
原   告 富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肆
佰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