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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