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妨害兵役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六七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四六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三月間更違反洗錢防制法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嗣於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判決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