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丙○○
八號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原告乙○○
樓原告甲○○
樓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交上訴字第19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刑事第12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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