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98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楊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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