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98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楊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98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楊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