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張泰昌 律師(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
○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15號),惟被告業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901元,應繳裁判
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
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