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相 對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1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
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鳳山簡易庭二樓調
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陳俐嫺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 乙○○ 到
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 丙○○ 到
聲請人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到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己○○○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等三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等三人新臺幣(下同)六萬
元整。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給付聲請
人等三人壹萬元(當場現金給付聲請人等二人收受無訛)。
餘額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日起每月十日各給付聲請
人等三人參仟元(以電匯方式匯入林園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丙○○)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高重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俐嫺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