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45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