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李鑒展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采婕┌──────────────────────────────────────────────┐│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大喜企業有限公司葉│玉山商業銀行烏日分│105年8月31日│30,000元│0000000││││奇融│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