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21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仁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仁毫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銷燬。扣案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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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
├──┼──────┼──┼─────────┤
│一│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01公克│
│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94公克│
│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703公克│
│四│玻璃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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