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林鍾員妹 即被繼承.
林伯俊 即被繼承人. 林春香 即被繼承人. 林錦昌 即被繼承人. 林錦明 即被繼承人.兼代理人 林錦榮 即被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瓐姍┌─────────────────────────────────────────────┐│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0NX00000000│1│300│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