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司調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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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昌演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洪00應將坐落彰化縣○
○鄉○○段○○○○號土地,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以買賣為原
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返還登記予相對人劉
昌演名下等語。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
形,須經撤銷相對人等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始得為
之,是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
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
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