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昆榮
       李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即原告
李昆榮、李麗娟依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5,064元、28萬
3,554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4,635元,合計應繳
裁判費9,600元(計算式:4,965+4,635元=9,600元),扣除上
訴人前已繳納之9,585元外,尚應補繳1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