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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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圳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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