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02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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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0220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陳嘉弘
被告 沈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
合 計 4,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