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春槐 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被告賴**之正確姓名、住居所
  、身分證字號及訴之聲明。
二、提出被告賴春槐、賴**及 吳瑞福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及異動索引(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四、 陳明 目前訴外人鎧鉉不鏽鋼有限公司及被告賴春槐所積欠原
  告之債務總額。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確之訴
  之聲明、被告姓名、地址、身份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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