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司調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司調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張文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震 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 陳明 聲請人之車輛因相對人等之行為而致損壞,
相對人等應負賠償責任,依此聲請調解等語。經查,本院分
別於民國109年6月9日、同年7月10日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
庭調解意願,惟相對人 林意淳 表示不願調解,其餘二位相對
人則迄均未回覆,顯難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
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