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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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受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五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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