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4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時係因未補足申請文件以致協商未成立,請詳述不補件之理由。
2.釋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並附上勞保卡及薪資單明細。
3.債務人於更生前每月應給付之債務金額為何?且債務人有固定月收入約新台幣30,000元(以下同),扣除內政部頒訂最低生活費用9,829元,每月仍有20,000餘元可償還債務,請詳細闡明不可歸責與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而聲請更生之事由。
4.釋明每月支付高達5,000元保險費之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何在?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得領取之解約金金額為何?日後若開始更生程序,是否同意提前解約以減少支出償還債務?
5.債務人陳報房屋貸款每月支付20,000元,請附上房屋貸款契約,並註明每月應繳款項及所剩餘額之證明文件;又配偶 林超群 有穩定收入,為何未就房貸共同分擔?
6.釋明水、電、瓦斯等費用是否由債務人係全額給付或與配偶共同分擔?並應提出民國98年至今所有證明單據到院。
7.陳明日後若開始更生程序,更生方案還款之具體計畫(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案、最終清償期)為何?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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