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曾泰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及販賣毒品海洛因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係屬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7年12月17日將其羈押,並自98年3月17日起延押2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98年4月23日審判期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重罪羈押情形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主文所示日期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蕭一弘法官魏俊明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