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94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與債務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文件。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