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33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上同時載明「起息日為本票到期日(即民國95年7月28日)」及「民國95年8月28日」等字樣,語意不明。)。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