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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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係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2月1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2月16日裁定自98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部分,業經本院於3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
2月,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乙○○之必要,自98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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