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96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方水宏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又本件為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有所請求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
,應無調解之實益,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820元。茲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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