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00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被   告  蕭勝文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