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39號
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約新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約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聲請狀所載發票日與所提出本票原本填寫之發票日不一致,請提出正確本票原本或更正聲請狀之發票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