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警詢代號00.
A女之母警詢代號.被告 楊逸群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張瑋珍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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