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盧英傑
(現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00年度侵訴字第16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鈞院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均已坦承,為此,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以盡孝道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曾犯妨害性自主及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有事實足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自民國100年10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被告雖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於本院審理後,經檢察官以被告另犯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而於100年12月15日追加起訴(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227號),足見原羈押被告之事由依然存在,被告所為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