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曾素真 被告 林宏緯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鄭舜元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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