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9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哲璋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江哲璋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張阿菜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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