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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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84號原告 林筠姍
林佩彣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銘鈿 被告 邱志群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立傑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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