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原告A女(代號:000000000)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
A女之母被告 潘庚申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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