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00號原告 陳泊汎 被告 許雅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8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陳秋月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