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11號上訴人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上訴人 劉明哲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複代理人 王紹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聲明請求2,200,000元,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總共為新臺幣(下同)3,225,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除已繳16,795元外,其餘32,6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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