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22號上訴人即原告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5,745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6,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