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一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榮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陳明其請求權基礎,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榮傳發給支付命令,僅泛言債務人積欠不當得利等款項,未表明其請求原因事實為何,與上開說明尚有未合,其聲請不應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