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寶輝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罪。茲審酌被告之素行及其他一切犯罪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需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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