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92號聲請人冠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秀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黃金城模型企業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99年6月30日│42,689元│CR0000000││││公司 陳威霖 │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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