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4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東海大學捐助章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私立東海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私立東海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廢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私立東海大學之董事長,該法人原分別訂立有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前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將董事會組織章程之相關規定,移併至捐助章程中而為規定,故新修訂後之捐助章程總計為33條。至於私立東海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已無繼續存在之必要,爰檢具修訂章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並廢止「私立東海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私立東海大學捐助章程條文,經董事會於民國(下同)
99年6月11日會議決議修正,本院衡酌其修正理由係為配合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修正公布,暨修正條文經呈報主管機關教育部後,已依教育部99年9月1日台高(四)字第0990148958號函予以核定等情,因認本件捐助章程之修正,及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廢止,均屬必要。又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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